【注意】近期罚款有点多,印包纸企老板都要注意啦!

分类:行业资讯 2019-11-20

转眼已进入秋冬季节,按往年惯例,受大气污染防治治理措施的影响,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企业须配合国家一同打响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风暴也刮得愈发凶猛。在相关部门的严查下,不少印包纸企因生产环境不过关而受罚!

1、东莞某印企“百日攻坚”时期顶风偷排,

或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

11月10日上午,龙背岭社区党工委书记张明开和管厂干部巡河巡至得胜路附近,张明开突然发现这里的一条小河涌河水竟是血红色。他立即向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上午11时30分,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报告后,马上组织精干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并通知正在附近的水质监测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协助。

通过分析,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河水变色系有印刷工序的洗机废水直排或偷排造成,于是重点排查河道两旁的工业厂房。很快,执法人员在得胜路3号的金航工业园一楼分租厂房内发现一家有印刷工序的企业——东莞市朝X纸品科技有限公司。

在经过现场取证确凿后,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直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制作了双笔录,进行了立案调查,并通知供水部门对该企业停止供水,同时对该企业的印刷工序进行查封。检测公司第一时间对该企业排出的废水进行了取样,后续根据水样检测结果对企业进一步处理。该企业将面临20万以上最高100万元的处罚。

2、未经环评审批擅自生产,宁波一

包装公司被查封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5日13时59分至14时29分对位于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的宁波市聚美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该包装公司从2018年12月开始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生产。

该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包装公司注塑机5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9 年 11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12月 5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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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工序更易操作,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废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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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环评审批便投入生产,宁波一

纸箱厂被罚20万

公告称,8月28日8时25分至8时45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监察人员施奇达、沈国富对余姚市鸿欣纸箱厂进行了现场监察,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纸箱的生产加工,现场正在生产中。

余姚市鸿欣纸箱厂于2013年7月开始在现址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印刷机、1台分切机、2台压痕机、1台磨切机。但纸箱生产加工项目未通过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且印刷工序无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10月1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向其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余姚市鸿欣纸箱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

4、成都华源医药包装因未批先建

受罚45000元

四川省崇州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发布,成都华源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因公司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罚4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最高罚额可达200万元:

未批先建的,最高罚200万元。对未批先建的处罚,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处罚金额调整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5%;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罚,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5万元~20万元的规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未落实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最高罚100万元。增加了初步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建设中必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和处罚规定,监管范围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最高罚20万元。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虽然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但并未取消验收这项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5、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成都一

印厂被罚1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公告显示,2019年8月7日,成都市金堂县生态环境局对成都市双临包装装璜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9月10日,金堂县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成都市双临包装装璜印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金堂县生态环境局要求成都市双临包装装璜印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反行为并罚款10万元。

6、哈尔滨一家造纸厂因偷排污水

被罚63万

哈尔滨铭源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呼兰区长岭镇。不久前,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造纸生产过程中使用造纸污水快速沉淀塔处理造纸废水,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纸桨泥混合着污水,使用水泵排放至厂区院内的两处长约40米、宽约10米、深约5米,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内,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发现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后,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63.07万的行政罚款。

整理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