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VOCs不收“排污费”,也不征“环保税”

分类:行业资讯 2018-03-17


导读:近日,环保部在其官网上对“VOCs是否征求排污费和环保税?”的问题给出明确答复: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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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环保部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附1

大气污染物税额

 附2

44 项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附3

VOCs 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摘自:“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整理来源:网络。